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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五、健全完善执法公开的制度机制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健全完善相关制度,编制执法公开指南、公开目录等,积极推动执法公开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一)健全公开承诺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业务工作实际,通过公开承诺内容、违诺处罚、举报电话等,使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和政法干警的执法行为,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一是执法办事标准承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质量等作出公开承诺,明确对违法违规办事的处罚措施,接受当事人和群众监督。二是便民利民措施承诺。围绕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制定便民利民的具体措施,最大限度地精简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办事,并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三是纪律作风守则承诺。按照严格、公正、文明、清廉执法的要求,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干警纪律作风守则,向群众作出公开承诺。公开承诺要简明扼要,针对性强,有实质内容,有处罚措施,便于群众监督。

  (二)健全主动告知制度。要在执法各个环节,对法律规定应当告知的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必须及时全面告知当事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属于保密内容、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事项,也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监狱和劳教系统要通过发放狱(所)务公开手册、监督服刑指南和口头告知等方式,及时全面告知服刑人员、劳教人员及其亲属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告知当事人的内容,要通过办案笔录、工作文书等予以明确记载。对于执法办案人员违反主动告知制度,不履行告知义务而影响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按照有关法律、纪律规定追究责任。

  (三)健全情况通报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实际,建立工作情况定期通报制度。通过召开座谈会、情况通报会、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进行公开通报。要健全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对新闻发言人进行培训,规范信息发布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于重大工作部署、阶段性工作成果、有重大影响案件的办理情况、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等,都要及时向人大、政协和新闻媒体通报,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对于涉及群体性事件、维护稳定等重大和敏感问题的信息,经审核后,按照统一口径公开通报。对于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由各司法行政机关按照职责权限和相关规定,分级进行通报。

  (四)健全申请公开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在积极主动公开信息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依申请公开制度,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落实保密审查制度,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事项,明确保密审查的程序和责任,依法确定该信息是否应当公开,确保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安全。对于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公开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或不宜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可以依法按照规定程序向特定申请人公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法定职责,列出依申请公开事项目录,向社会进行公布。目录应当包括申请人条件、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公开申请答复的程序和时限等。确定专人负责公开申请受理和答复工作,本着积极负责的态度,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力争让申请人满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定期向社会通报受理公开申请的情况,主要包括受理公开申请件数、答复和办理情况、不予公开的件数和法律依据、收取费用情况等,使依申请公开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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