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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8、司法行政执法工作改革与发展中的各种重大事件和重要信息等;

  9、其他需要公开的执法事项。

  四、司法行政执法公开的方式方法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以主动公开为主,申请公开为辅,全面、及时、真实地将执法事项向社会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采取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通过公报或简报等方式公开。要通过公报或简报定期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对于公报或简报公布的重要信息内容,应当编制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查询索引,并定期进行更新,以方便获取。

  (二)利用网络公开。要通过司法行政机关自已建立网站,或者借助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定期公布涉及执法公开的全面信息。要在网站的主页中,建立电子阅览室、电子留言簿等,以方便网上查阅和咨询,要及时维护和更新网上公开发布的信息资料,保证其有效性和准确性。

  (三)办公场所公开。要在基层办公场所尤其是窗口单位,通过设置公开公告栏、公共阅览室、资料索取点和咨询台、电子信息屏等设施,主动向前来问询、办事的群众公开机构设置、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办事规则和工作流程等信息内容。要积极实行集咨询、受理、审批、答复为一体的“一厅式”办公模式,以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提高效率。

  (四)新闻媒体公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联系新闻媒体,通过开设专栏、专版等方法,广泛宣传和及时发布涉及执法公开的全面信息。对于涉及重大政策的制定或调整、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或事件的调查等信息,应适时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予以公布。

  (五)申请公开。这种方式是与主动公开相对的公开方式。除司法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其他方式公开。除上述公开的方式之外,还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执法公开,以更好地方便群众。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进一步完善咨询投诉电话、领导接待接访日、发放联系卡等传统公开方式,积极探索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社会各界、群众代表旁听等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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