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项目承办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首先对项目建成情况进行评估,并由省商务厅指定的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承办单位根据自评和审计结果向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农业局提出验收申请,提交相应材料,并在材料上加盖公章。
3、承办单位向所在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农业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后,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农业局于2010年1月15日前向省商务厅、财政厅、农业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4、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对大型连锁超市或农产品流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5、验收小组重点核查项目是否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功能要求,是否按照有关建设标准配置必要的设备,满足使用要求;核查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审计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6、验收小组对每个承办企业或项目做出验收结论,并形成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的形式、成员、时间、项目基本功能、效果以及验收结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等)及项目验收情况汇总表[包括验收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项目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新增年销售额、新增出口额、降低流通成本等)和社会效益(新增覆盖农户数、带动增加就业数、带动农民增收等)]。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包括“通过”、“整改后再验收”和“不通过”三种。每个项目验收报告及材料应装订成册,由省商务厅存档备查。
(二)申请验收时需提交的材料
“农超对接”项目申请验收时应提供的基本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建设文件;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报告以及建设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备案证明;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附相关单据及证明材料)。所提供材料要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有关情况。
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及农家店项目
(一)总体要求
1、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建设项目,已在2008年建设完成,但没有享受中央财政支持的可列入2009年度项目予以支持。
2、对于核准的建设、改造项目不得私自改变建设内容,并且必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建成完工。
3、配送中心建设项目按照《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加快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2009]164号)的建设标准和验收要求进行建设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