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受理单位核对无误后退回,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下同);
(2)自建项目应当提供购置设备签订的合同及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统一招投标项目应当提供项目承包合同及工程结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购置设备清单(列明设备名称、型号、数量、价格、制造厂商),冷链系统设备应列明安置的详细地址;
(4)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附相关单据及证明材料);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供或者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厅棚项目申请验收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建设文件;
(3)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报告以及建设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备案证明;
(5)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附相关单据及证明材料);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供或者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项目
(一)总体要求
1、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建设项目,已在2008年建设完成,但没有享受中央财政支持的可列入2009年度项目予以支持。
2、对于核准的建设、改造项目不得私自改变建设内容,并且必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建成完工。
3、农贸市场建设项目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的通知》(商建字[2009]88号)的建设标准和验收标准进行建设和验收。
4、承办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首先对项目建成情况进行评估,由各设区市商务局指定的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根据自评和审计结果向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提交相应材料,并在材料上加盖公章。项目承办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有关情况。
5、为加快工作进度,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委托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对农贸市场进行验收,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进行抽验。项目承办单位在省财政直管县的,直管县商务局、财政局应派人参与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