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保险业信息调研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宁夏保险行业协会,宁夏保险学会:
为进一步健全我区保险行业信息网络、拓宽信息覆盖面、提高信息质量、加快报送频率,加强行业信息交流,更好地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促进宁夏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调研工作有关规定,宁夏保监局制定了《宁夏保险业信息调研工作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宁夏保监局信息调研工作联系人:朱振龙,电话:5699059;樊超,电话:5699060;传真:5699000,邮箱:nxcirc@yahoo.cn)
附件:1、宁夏保险业信息调研管理办法
2、信息报送格式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1:
宁夏保险业信息调研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宁夏保险业信息调研工作,实现信息调研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保监会、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调研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宁夏保险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信息,是指与保险业相关的,区别于财务、统计等信息的、反映保险行业重要情况的政策性、综合性、新闻性、学术性信息。调研报告是围绕保险业改革发展进程中,对行业内重要的、带有普遍性和趋势性的问题、情况的研究成果和前沿性的理论观点,加以综合分析,形成的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的综合信息。
第三条 宁夏保险业信息调研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的网络队伍和高效灵敏的工作机制,紧紧围绕保险业各时期中心工作和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目标,全面、准确、及时地汇编信息,为全行业互通有无,为领导统揽全局、科学决策提供服务和依据。
第二章 机构和组织领导
第四条 信息调研工作的主体是宁夏各保险机构和保险社团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做好信息调研工作是各单位的重要职责,各单位要把向宁夏保监局报送信息和调研报告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履行责任,常抓不懈。
第五条 宁夏保监局办公室是保险业信息调研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信息调研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评比,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的采集、加工、传输、发布和报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