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县(自治县)发展和改革、财政、教育、农业、移民、国土房管、建设、工商、民政、扶贫、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九条 鼓励企业通过依法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
需要政府审批或者核准的生产经营性项目的投资人申请立项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建成后就业岗位预测内容。立项批准后,项目投资人应当将就业岗位预测情况向投资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小企业或合伙经营组织招用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农村劳动者达到规定比例,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通过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给予贴息。
就业重点企业吸纳特定对象就业达到规定人数,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在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并按期支付利息的,由财政给予贴息。
前款所述的重点企业和特定对象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有利于扩大就业的财政政策,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以下方面:
(一)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补贴以及特定就业政策补贴;
(二)高校毕业生定向就业培训和就业见习补贴;
(三)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小额担保贷款手续费补助和回收奖励、就业重点企业贷款贴息;
(四)扶持人力资源市场等公共就业服务经费;
(五)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促进就业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