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海原县其林汽车修理厂等两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报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请示》(宁人保财险发[2008]329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海原县其林汽车修理厂等两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详见附表)。
二、请你公司自领取本批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来我局领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并及时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送达兼业代理机构。
三、你公司要督促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范围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要亮证经营,并依法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四、你公司要严格按照《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建立兼业代理机构管理档案,加强对保险代理业务及相关人员的管理,对兼业代理机构自身投保业务不得支付手续费,切实控制和防范风险。
此复
附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核准清单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核准清单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称
| 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编号
| 代理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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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其林汽车修理厂
| 640522L002966600
| 机动车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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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金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6403007999236900
| 机动车辆保险、危货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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