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煤矿山:继续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坚持依法持证开采,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
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地采石场露天开采的实际,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规范化达标活动,夯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基础,切实预防坍塌、触电、机械伤害等事故。
(三)建筑施工:深入排查治理在建隧道、桥梁、房屋等危险性较大的建筑施工安全隐患,加大对高处坠落、坍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设施的专项整治力度。
(四)船舶修造:督促船舶制造和维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和增加安全投入,按照船舶行业标准(GB/T3000-2007)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要求,组织生产作业的现场安全评价,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强化工业用气的安全管理,完善安全风险防范机制。
(五)冶金行业: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加大安全投入,积极推行安全标准化达标活动,重点抓好行车、冶炼炉的检查维护,严防炉龄超期使用,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实施机械化加料作业,有效预防触电、职业中毒等生产安全事故。
(六)建材行业:督促有关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加强对粉磨、窑炉等机械防护、配电设施的安全检查,落实粉尘、高温、噪声等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控措施和个人劳动防护措施,切实整改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管理升级。
(七)电力企业:督促发电企业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施工作业必须落实组织、技术、安全措施,认真执行“两票三制”,加强安全管理,实现电网安全、人身安全、设备安全。
(八)食品加工:加强对豆食制品、蔬菜及腌制加工等企业的安全教育,督促有关企业规范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贮存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技术标准,及时清理贮存场所,防止有机物腐烂变质产生硫化物等有毒有害物质,防止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
(九)中小工矿企业:
1. 进一步提高中小工业企业安全监管水平。中小工矿企业主要集中在乡镇(街道),提高乡镇(街道)安全监管工作水平和力度,是加强企业安全监管的基础性工作。各区、经济功能区要结合当前镇(街)安全检查员队伍建设工作,在中小工矿企业比较集中、安全监管任务较重的乡镇(街道),增加安全监管人员,完善安全检查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