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履行劳务分包合同,组织劳务人员完成约定的工程内容;
(二)严格执行劳务人员工资的月支付季结算制度,禁止将劳务人员工资挪作他用;
(三)劳务作业项目现场实行劳务队长负责制,负责承包项目的生产安排、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工作,接受劳务发包人的管理;
(四)负责建立劳务作业项目施工管理日志制度,记录每日施工现场人员和工作内容情况;
(五)负责劳务人员入场前的安全施工教育,保持正常的施工秩序;
(六)负责建立完整的施工现场档案资料。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档案资料包括:
(一)企业资质证书、外地进津企业备案通知书、劳务队长岗位证书和劳务人员岗位技能证书;
(二)经过备案的劳务分包合同;
(三)劳务作业项目现场管理日志;
(四)施工现场劳务人员花名册、考勤表和安全培训记录;
(五)劳务人员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流水单;
(六)负责建立完整的施工现场档案资料。
第二十条 劳务承包人应认真履行劳动保护责任,为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对劳务承包人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分包合同是否备案进行审查核验。发现劳务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得签发开工令;已进场施工的,应责令其退场;拒绝退场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筑市场监察部门报告。
劳务分包用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劳务承包人应依法建立和完善用工制度,并加强对劳务人员权益的维护。
(一)招用劳务人员10日内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
(二)按照有关规定为劳务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三)建立劳务人员工资专用预储账户,为劳务人员办理个人工资卡;
(四)严格执行月支付季结算制度,每月通过工资卡直接支付给劳务人员工资;
(五)督促劳务发包人改善劳务人员生产生活条件。
第二十三条 劳务人员出勤记录每周由劳务队长、班组长和劳务人员本人三方签字确认并上报所属劳务企业备案,并依此作为每月支付工资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劳务承包人现场作业人员中的特殊、关键岗位和主要技术工种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劳务人员持有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比例应当达到市建委规定的当年持证上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