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
(2008年2月19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和政策,切实做好保险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预警和查处工作,建立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是指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以及其他单位、个人涉嫌以保险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第三条 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结合保险行业的实际情况,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本单位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宁夏保监局负责指导辖区内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建立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机制,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
第五条 宁夏保监局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应当协助、配合地方政府做好保险业内非法集资的处置、取缔工作,并向地方政府做好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六条 宁夏保监局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宣传教育规划,结合保险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宣传普及教育计划,并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具体实施。
第七条 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并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的业务管理和指导,不得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不得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保险保障和其他便利。
第八条 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要建立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机制,制订工作方案,密切关注行业内外保险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防止非法集资的风险传递到保险行业中。
第九条 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要指定专门人员和相关机构,通过建立群众举报、媒体监督和检查监管制度,加强日常监管,负责对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建立“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防范预警工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