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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宁夏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将被申报者的诚信记录申报决定告知本人,并经本人签名认可。对本人不签字认可的,可以书面函告形式送达给本人或担保人。

  第十七条 被申报者本人可在签名认可或收到函告后20日内向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提出申诉者,视为自动放弃权力。申报单位在接到被申报者的书面申诉后,应当组织专人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向被申报者做出明确答复。

  被申报人向申报单位申诉期间,其诚信记录暂停披露。

  第十八条 被申报者如对经复查后确认的诚信记录登记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查结论意见后20日内,向宁夏保监局提出书面申诉。经宁夏保监局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后,决定相应处理办法。

  被申报人向宁夏保监局提起申诉不影响诚信记录的披露。

  第十九条 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宁夏保险行业协会可以组织相关人员(法律专业人员)对个案进行合议,经三分之二人员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同意后,提请宁夏保监局审议。

  第二十条 涉嫌犯罪的保险营销员,所在公司应及时报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同时将相关材料报宁夏保监局和保险行业协会。

  第二十一条 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应在做出披露决定后7日内,由宁夏保险行业协会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网站(http://iir.circ.gov.cn)统一公布。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登记网站公布内容应与申报审批文件或投诉记录信息披露意见表相一致,形成完整的保险营销员诚信档案,长期保留。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撤销后,由宁夏保险行业协会及时变更或删除该违法违规记录。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宁夏保监局、行业协会、辖内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等有关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和披露权限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保险中介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参照本细则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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