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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宁夏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实施细则


  第九条 各类记录的申报单位分别是:

  (一)表彰奖励记录的申报单位为各保险省级分公司或宁夏保险行业协会。

  (二)违法违规记录的申报单位为各保险省级分公司。

  (三)投诉记录的申报单位为各保险省级分公司和宁夏保险行业协会。

  第十条 各申报单位要严格遵守《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的要求,在诚信记录信息披露过程中,不得违反保护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 保险营销员申请《展业证》时,应在《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申请表》上签署对本人诚信记录信息公开披露的意见。

第三章 申报和记录程序

  第十二条 宁夏保险行业协会可根据以下文件直接进行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的披露。

  (一)保险监管机关对保险营销员表彰奖励的文件;

  (二)保险监管机关对保险营销员通报批评的文件;

  (三)保险监管机关对保险营销员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保险监管机关正式受理查实的投诉记录,以宁夏保监局营销员投诉记录信息披露意见表为准。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为宁夏保险行业协会时,须经宁夏保监局审核后,方可进行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披露。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申请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披露,须将完整申报材料报送宁夏保险行业协会,申报材料包括:

  (一)《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登记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的申报决定等正式书面文件;

  (三)申报单位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经宁夏保险行业协会审核无误后,进行诚信记录披露。

  第十五条 被申报者的行为确认属于《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申报单位应确保材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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