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宁夏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实施细则
(2008年6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夏保险业诚信建设,发挥行业和社会监督作用,提高保险营销员素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保险公司是指宁夏辖内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宁夏保监局负责监督管理辖内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工作;宁夏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对辖内保险营销员的诚信记录进行审核和登记管理;各保险省级分公司负责保险营销员诚信信息申报工作,并对记录内容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诚信记录管理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营销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营销员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第六条 各保险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本公司保险营销员诚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保险营销员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为本公司保险营销员诚信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应指派专人负责保险营销员诚信教育与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七条 各保险公司应于每年度1月31日前,向宁夏保监局报送上年度公司保险营销员诚信教育管理年度报告。
第八条 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内容包括《
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所列明的表彰奖励记录、违法违规记录以及投诉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