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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二)水泥(水泥熟料)的废渣掺兑比例=生产原料中投入废渣的重量/生产原料的重量×100%
  (三)其他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废渣掺兑比例=生产原料中投入的废渣重量(体积)/生产原料的重量(体积)×100%
  上述公式中的废渣仅指纳税人在生产过程中直接投入的废渣,不包括外购生产原料在上一生产环节已使用的废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涉税事项办理期限,按照《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涉税事项限时办结表》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施行。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盖章)

 

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地址及邮编

 

生产经营

地址及邮编

 

登记注册

类型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

名称

 

开户银行种类

 

开户银行帐号

 

币种

 

经营方式

 

行业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办税人员

 

联系电话

 

产品名称

 

资源综合利用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期

起止时间

 

资源产品掺兑工艺流程

 

主要原材料种类及各自所占比例

名称

 

 

 

 

 

原材料中资源产品所占比例

%

比例%

%

%

%

%

%

名称

 

 

 

 

其他

比例%

%

%

%

%

%

资源产品购进渠道

 

资源产品

运输方式

 

资源产品

付款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税务机关审批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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