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享受优惠政策期满后,在资源综合利用资格待复审期间,恢复征收增值税,待复审通过后,经县(市)区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在《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确认的有效期内,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评估模型和评估指标,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
  第十二条 纳税人在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过程中,因产品结构调整或生产工艺发生变化,使得原料中利废资源掺兑比例低于政策规定标准时,应自发现月份起,主动停止执行该产品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在发生变化的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利废资源掺兑比例符合政策规定标准后,纳税人可凭检验报告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县(市)区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享受增值税优惠企业的税源监控分析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每年至少2次)地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抽查。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发现之月起,将纳税人纳入不少于三个月的整改期管理。在整改期间,停止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会计核算混乱,不能单独准确计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成本、销售额、进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生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利废资源掺兑比例低于政策规定标准的。
  第十四条 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经县(市)区税务机关批准,自发现之月起,取消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格。被取消资格的纳税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利废资源掺兑比例计算方法如下:
  (一)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占发电燃料的比重=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的重量/(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其他燃料的重量)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