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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8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国税发〔2007〕7号)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规范我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省局制定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在试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

  2007年1月15日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扶持政策,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指纳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鼓励扶持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产品。
  第三条 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内容包括现行政策规定享受增值税减税、免税和由税务机关退还增值税款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第二章 申报要求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纳税人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会计核算健全,能单独准确计算每种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成本、销售额、进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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