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筹建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的批复
(浙保监许字[2008]第457号)
申请人: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事实和依据:经审核, 你公司《关于筹建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的请示》{民保(浙)报[2008]021号}符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审批的规定。为此,依据 《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及《
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的规定,决定如下:同意你公司筹建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请你公司按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筹备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以支公司名义办理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