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单位投标时制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相关规范、标准,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五、凡工程项目发生一般以上(含一般事故)事故的,一律扣除浮动部分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六、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造成的停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不按施工单位达到的评定标准支付相应浮动费用的,工程所在地备案机构不得予以竣工备案。
七、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八、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监督人员要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尽职尽责地做好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抽查、检查和评定工作。如发现监督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本实施意见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反映。原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琼建监[2007]50号)同时废止。
附件:海南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基本费率表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海南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基本费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