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琼建质[2009]242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预防和减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建设部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现就该规定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提取使用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从设计、招标、报建、施工、监理、监督等各环节都要认真贯彻落实
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的落实。
二、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分为基本部分和浮动部分两部分。
基本部分为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所必需费用。在工程开工前,施工合同签订后五天内,建设单位要把全部基本部分费用一次拨付给施工单位。
浮动部分为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奖励性质的费用,该项费用由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 “安全监督机构”)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进行检查和评定,评定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不合格、合格、优良,相应的奖励标准为:不合格的不给予奖励,合格的奖励60%,优良的奖励100%。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基本部份、浮动部份取费费率执行海南省定额,不得下浮。
三、招标方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相关内容。投标单位在投标前应编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方案及措施费清单,该费用不纳入招标工程总价进行投标,施工单位中标后,纳入工程总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