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政办发〔2009〕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四平市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四平市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
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规定,建立考核激励机制,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节能考核奖励工作。
第四条 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奖励申报工作实行“系统归口、分级负责”的方法进行,即市本级的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奖励申报归口到市直各系统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并审核后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各县(市)、区及所属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奖励申报工作由各县(市)、区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统计汇总并审核后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各乡(镇)、街道及所属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奖励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审批。
第五条 全市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奖励工作实行年度绩效考核制度。公共机构应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节能宣传培训,落实目标评价考核责任,强化规划制度标准建设,采取技术改造措施,完善能耗统计监测,全面实现年度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目标。考核指标:年用水量、用电量、用气量(煤气和天然气)、车辆耗油量和办公用品费5项能耗指标。
第六条 考核标准。年用水量、用电量、用气量、车辆耗油量和办公用品耗费指标,公共机构在上一年度节能指标基础上,本年度水、电、气、车辆油消耗量和办公用品耗费均全部实现规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