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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5)普查数据、资料的纸质文档在野外调查结束后,以区为单元上报市普查办。

  3.第三阶段:汇总资料、建立数据库和公布普查成果(2010年1月-2011年12月)

  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1)数据、资料汇总和验收。市普查办负责对本市各普查队、组的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整合、汇总和验收,并报省普查办。

  (2)形成普查成果。按规范要求形成普查工作的各项成果:

  --建立不可移动文物编码系统。

  --建立不可移动文物分布电子地图系统。

  --建立不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

  --编制文物普查档案。

  --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编制普查工作报告。

  --编辑出版《深圳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汇编》及相关图册、DVD等。

  七、数据和资料管理

  普查数据和资料,由进行田野调查的普查组调查、登录,普查队审定,市、区政府分级管理。

  普查组在田野实地调查中,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标准,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认真调查,如实地准确填写《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的各项内容,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科学性。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如有上述情况发生,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普查资料和数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履行保密义务。如有泄密事件,按国家保密规定予以处理。

  市、区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负责建立本行政区的文物普查档案;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普查数据、资料、电子档案实行备份管理,确保安全。

  市(区)公布普查数据,需报广东省经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同意正式发布。

  八、文物普查经费

  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区政府共同承担。普查经费由市、区财政部门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市、区普查办要按照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加强普查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同时,加强普查设备的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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