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9〕81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关于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 (2009-2011)的通知》(国发 〔2009〕1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险基金使用效率,现就推进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改革,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性,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解决异地就医难和医保关系转移难等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到2011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要全部实现市级统筹。各地要针对本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实际,从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出发,认清形势,明确任务,攻坚克难,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二、市级统筹的基本原则和政策标准
(一)基本原则:
1.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定额调剂。
2.统一参保政策,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管理方式。
(二)政策标准:
1.缴费基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单位缴费基数统一按该市 (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额乘以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计算,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2.缴费标准:参加城镇职工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单位缴费费率不低于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参加单建统筹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单位缴费费率不低于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