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区门诊统筹试点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9〕80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民政厅 《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区门诊统筹的试点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区门诊统筹的试点意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为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面,切实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负担,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卫生部联合下发的 《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 〔2009〕66号),结合我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现就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区门诊统筹提出如下试点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一)试点目标。2010年在具备居民社区门诊卫生服务条件的市 (州)、县 (市)启动试点,2011年扩大试点,试点地区争取达到80%以上,2012年在全省全面推开,覆盖所有参保居民。
(二)试点原则。立足基本保障,低水平起步,逐步减轻群众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实行社区门诊基金统筹调剂,提高基金保障能力;主要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方便居民就医,降低医疗成本。
二、统筹范围和保障水平
(一)统筹范围。根据我省现阶段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统筹基金支付能力较低的实际,各统筹地区可先从慢性病发生较多的老年人起步,也可以从群众反映负担较大的多发病、慢性病做起,也可从低保和残疾人做起。
(二)筹资标准。起步阶段可从居民缴费中按20%左右的标准提取,建立门诊统筹基金。
(三)保障水平。居民在统筹范围内发生的社区门诊医疗费可不设起付标准,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30%-40%之间,年度内门诊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在3000元-4000元之间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