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加强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和监管
落实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对保障物业的使用功能和正常运行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建设部、财政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应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实行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尽快制定我市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实施意见,加大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力度,加强维修资金的监管,保障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三、明确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标准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原则
1、建设单位按房屋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费用计入建筑成本,具体标准为:物业项目在1万平方米以内的,其物业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0平方米;物业项目在1万平方米至10万平方米的,其物业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的4‰;物业项目在10万平方米至20万平方的,其物业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的3‰;物业项目在20万平方米至30万平方米的,其物业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的2.5‰;物业项目在30万平方米以上的,其物业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的2‰。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按前述比例实行分档累进计算。
规划、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建设、登记、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对于新建开发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对项目的规划方案审定时,将物业管理用房纳入审查范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时,将物业管理用房纳入审查范围;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对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位置和使用条件重点审查。在核发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注明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和位置。
2、物业管理区域按以下原则划分:
物业项目配置的设施设备是共有的,同期或分期建设的项目,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开发商开发建设,但配置的设施设备是共有的物业项目,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单位应在新建开发项目规划设计阶段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图纸上注记。
四、积极引导物业管理进入旧住宅小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