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5、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6、房屋灭失的,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四)责任
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有违反国家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四、关于物业管理用房配置问题
建设单位按房屋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具体比例如下:
建筑规模(平方米) 物业管理用房提供比例
1万至10万 4‰
10万以上至20万 3‰
20万以上至30万 2.5‰
30万以上 2‰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按上表实行分档累进计算。
物业项目在1万平方米以内的,其物业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0平方米。
物业管理用房应在地面以上,具有办公使用功能。
物业管理用房只能由物业服务企业用作办公使用,不得买卖、抵押,不得擅自租赁或者转作他用。
五、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问题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并有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
(一)配置的设施设备是共有的同期或分期建设项目,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二)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但配置的设施设备是共有的项目,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原有物业项目规模较小的,可以按自然街坊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六、关于物业管理模式问题
(一)新建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5万平方米以下的或投标人少于3个的,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原则上为3年。但期限未满,业主大会续聘或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