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物业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3、三级资质物业管理项目面积不低于5万平方米;
  4、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5、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并严格执行;
  6、按照国家规定与用工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三)加强企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
  1、 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公示制度。通过兰州物业管理协会网站公示企业信用情况。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晋升的,通过媒体公示10天,广泛接受广大业主和社会的监督,对业主投诉多、社会反响大的企业,不予晋级;
  2、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制度。有违反《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严重扰乱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招投标中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意竞争、发生重大管理责任事故、骗取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一年内未实施物业管理活动、不服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不良记录、限期整改、行政处罚、吊销资质的处理;
  3、建立从业人员登记备案制度。物业服务企业每年应将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协会网站进行备案、公布,实现资源共享。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流动,造成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半年内补足。杜绝出租、借用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岗位证书的行为。
  三、关于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监管问题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严格按照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交存、使用、管理。
  (一)交存
  1、商品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
  2、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业银行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全市住宅物业均应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3、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后10日内,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