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5、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6、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以上第四、第五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属地管理和法律赋予的业主大会组建工作的指导监督作用,做好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及成立后依法运作的指导监督工作。今后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送达成立业主大会的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民主选举法规、物业管理相关法规,做好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前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各项准备工作和业主大会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严格做到程序合法。
(六)首次业主大会后30日内,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备案申请;
2、业主大会决议;
3、业主规约;
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5、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
6、业主清册。
(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提交的备案材料中,签署意见。
(八)新成立的业主委员会组织,持《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批后,刻制印章。
二、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问题
(一)按照建设部第125号令《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区新申办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直接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其他区县,先向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上报省建设厅审批;
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上报省建设厅复审合格后,上报建设部审批。
(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条件:
1、具有物业管理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工程、管理、经济等 )。一级不少于20人,二级不少于10人,三级不少于5人;
2、物业服务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人员全部持证上岗。一级不少于20人,二级不少于15人,三级不少于1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