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人社职发[2010]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机制,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促进就业,根据《
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者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以下称培训),或者直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以下称鉴定),由本市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包括培训费补贴和鉴定费补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职业技能补贴培训坚持以产业发展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就业和鼓励高技能人才培养为目的,以社会各类优质教育培训资源为载体,实行劳动者自主择校、自费培训、经费直接补贴到个人的方式,鼓励劳动者积极参加培训,提升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会同市有关部门共同确定补贴培训目录和补贴标准;指导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补贴培训的管理;开展对全市补贴培训实施机构的抽查和对各区县补贴培训工作的评估。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负责本辖区内补贴培训实施机构的签约、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实施对培训过程的质量监管和补贴经费的核拨;开展对本辖区内补贴培训工作的督导、评估和检查。
第二章 补贴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纳入补贴培训范围的项目应当是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就业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并且列入国家职业资格序列或专项职业能力的技能类项目,以及根据用人单位岗位需求开展的技能类定向培训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