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包括辖区内保险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 1、宁夏保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4、《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 1、保险公司分公司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由总公司提出申请;
2、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者对其任命的分公司提出申请。
| 1、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
2、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4、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品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5、中国保监会规定进行离任审计的,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6、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 1、不存在《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禁任情形;
2、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诚实信用的良好品行和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
3、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制度,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4、担任保险公司分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2)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保险、金融、经济管理、投资、法律、财会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的,从事经济工作的年限可以适当放宽。
(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或者在保险行业内有突出贡献的,学历可以由大学本科放宽至大学专科。
| 宁夏保监局自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 1、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不含副经理、经理助理,副经理主持工作除外)任职资格审查适用报告制。
2、与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称谓不同,但权责相同的其他负责人纳入高级管理人员序列申报。
3、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不纳入高级管理人员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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