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绍兴县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浙保监许字[2008]第529号)
申请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事实和依据:经审核,你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绍兴县支公司开业申请》(华保浙字[2008]17号)符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核准的规定。为此,依据 《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及《
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的规定,决定如下: 1.同意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开业;2.该支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由你公司根据总公司许可转授权决定;3.核准该支公司地址为绍兴县金柯桥大道外贸大厦11楼;4.你公司应将原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绍兴县营销服务部的《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交回我局,及时到我局领取该支公司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注册手续后,该支公司方可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