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浙江京都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动用营业保证金的批复
(浙保监许字[2008]第678号)
申请人:浙江京都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事实和依据:经审核, 你公司关于动用营业保证金的请示 符合 保险代理机构动用营业保证金审批 的有关规定。
为此,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第14号)、 《
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监会令[2004]第8号)的规定,决定如下:批准浙江京都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动用营业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