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甘肃莲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森林植被恢复工程造林作业设计》的批复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甘肃莲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森林植被恢复工程造林作业设计》的批复
(甘林资函字[2007]71号)


省莲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解决森林植被恢复经费的报告》及附件《甘肃莲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森林植被恢复工程造林作业设计》收悉。根据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甘肃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甘财综〔2005〕19号)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和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下达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通知》(甘财农〔2007〕10号)中确定下达到你局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数额,现对《甘肃莲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森林植被恢复工程造林作业设计》批复如下:
  一、同意《甘肃莲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森林植被恢复工程造林作业设计》。
  二、你局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省厅批准的造林设计及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下达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通知》(甘财农〔2007〕10号)中确定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数额实施森林植被恢复工程,由你局检查验收,并向省厅上报结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