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业厅关于省白龙江林管局洮河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工程造林作业设计》的批复
(甘林资函字[2007]72号)
省白龙江林业管理局:
你局《关于上报洮河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工程造林作业设计的报告》及附件《洮河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工程造林作业设计》收悉。根据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甘肃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甘财综〔2005〕19号)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和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下达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通知》(甘财农〔2007〕10号)中确定下达到你局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数额,现对《洮河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工程造林作业设计》批复如下:
一、同意《洮河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工程造林作业设计》。
二、你局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省厅批准的造林设计及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下达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通知》(甘财农〔2007〕10号)中确定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数额实施森林植被恢复工程,由你局检查验收,并向省厅上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