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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林业厅关于《瓜州县森林植被恢复工程造林作业设计》、《酒泉市森林植被恢复工程造林作业设计调查设备购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酒泉市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设备购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瓜州县森林植被恢复工程造林作业设计》、《酒泉市森林植被恢复工程造林作业设计调查设备购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酒泉市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设备购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甘林资函字[2007]68号)


酒泉市林业局:
  你局《关于申请森林植被恢复费用于建设森林植被恢复工程及购置森林资源调查设备的报告》及附件《瓜州县森林植被恢复工程造林作业设计》、《酒泉市森林植被恢复工程造林作业设计》、《酒泉市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设备购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收悉。根据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甘肃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甘财综〔2005〕19号)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和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下达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通知》(甘财农〔2007〕10号)中确定下达到市本级及瓜州县等单位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数额,现对《瓜州县森林植被恢复工程造林作业设计》、《酒泉市森林植被恢复工程造林作业设计》、《酒泉市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设备购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如下:
  一、同意《瓜州县森林植被恢复工程造林作业设计》、《酒泉市森林植被恢复工程造林作业设计》。《酒泉市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设备购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列设备购置,按照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下达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通知》(甘财农〔2007〕10号)中确定的数额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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