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是自然保护区内自然资源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自然保护区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凡未依法取得林权证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主动向地方政府申请颁发林权证,界定产权主体,确认自然保护区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确保权属稳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一定要将林权争议调处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客观公正,和谐稳定的原则,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妥善解决和调处林权争议和历史遗留问题,确保林权颁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落实责任,规范程序,依法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林权登记发证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国家林业局《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第1号令)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林权登记申请受理和严格审查工作。在颁证过程中,要确保登记依据充分,登记内容准确,登记程序合法,发证准确无误。要加强林权登记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同时,要加强林权登记原始档案管理,完整保存林权登记和林权证核发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做到登记申请、审查材料齐全,图表完备,坐落四至标注清楚,文字数据规范准确,申请表、登记册、林权证载明的登记内容与登记物现状一致。登记机关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复函》(财综〔2001〕43号)、《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的规定,严禁乱摊派、乱收费。
四、切实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
根据《
森林法》的规定,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根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林权证是确定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从2007年起,凡是涉及林权问题的一切经营活动,都应以林权证为凭据,不得用其它证明材料替代,以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根据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凡是因存在林权争议、权属不清或不申领林权证等原因,造成尚未颁发林权证的森林、林木,不得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范围,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无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严禁流转;退耕还林地无林权证一律不予兑现粮款;各类工程建设确需占用征用林地,没有依法申领林权证的,林业主管部门不予审核或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