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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林业厅关于陇南市林工商总公司申请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及登记采矿有关手续的意见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陇南市林工商总公司申请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及登记采矿有关手续的意见
(甘林资函字〔2007〕116号)


陇南市林工商总公司:
  根据森林法矿产资源法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制止林区非法开矿乱占林地切实加强小陇山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2〕72号)精神,凡涉及林区的探采矿项目,在立项前需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立项的,由双方共同批复,依法办理有关矿产、林地手续后方可进行开发。未获得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林区矿产开发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省林业厅、国土资源厅共同审查,原则同意你公司在陇南市康县城关镇孙家院村集体林地内开展铁矿开采。请你公司持本《意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程序分别申请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和《采矿许可证》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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