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革和完善调解工作机制
15. 推进“全程、全员、全面”调解。继续把调解工作贯穿于一审、二审、再审、信访和立案、审判、执行等全过程,全面调动法院内、外部的力量,促进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相衔接的化解矛盾机制。把调解撤诉率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提高调解撤诉率在考核指标中的分值。到2011年底,全面实现全省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民事一审案件调撤率分别达到50%和60%以上的指标要求。
16. 破解部分企业不能调难题。由省法院牵头,加强与国资委、银监会、保监会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制定下放国有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调解权限,促进以调解方式处理纠纷的实施意见。省法院要认真研究,适时向省人大提出立法建议,尽快制定《广东省建立诉讼与非诉讼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条例》,以地方立法形式解决调解难问题。
17.完善司法确认机制。推广花都等地法院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的经验,完善诉讼外调解司法确认机制。经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各级法院依法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及时出具司法确认书,赋予诉讼调解的法律效力。在总结有关法院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司法确认的案件类型、审查程序、效力确认、费用收取、工作职责等统一规范。
四、改革和完善队伍管理机制
18. 进一步完善保廉促廉机制。建立完善廉政帐户、廉政档案、重大事项报告、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廉政监察员“五项廉政制度”,构建以廉政文化建设为核心的教育防范体系、以案子和班子为重点的监督防范体系、以自查自办为主的制裁防范体系、以人为本的保障防范体系。探索建立法官与律师是夫妻、兄弟、姐妹等关系的从业报告制度,插手过问他人办理案件的登记、报告、检查制度等,从源头上防治司法腐败。
19. 推广统一招录法官。在惠州、清远两地试行由中院统一招录本地区两级法院法官工作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粤东、粤西、粤北各市的试点法院范围,由中院采取用编、招录、分配、待遇“四统一”的办法,逐步在全省法院建立起统一招录和调配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机制。
20. 推广审判绩效考核。以省法院绩效考核制度为参考,建立全省法院统一适用、科学完善的审判执行绩效考核机制,运用考核结果对人、财、物进行管理,实现考核结果与年度评优评先、晋升提拔挂钩,提高整体工作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