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扩大非监禁刑适用。认真执行省法院《关于正确适用缓刑的指导意见》,继续依法扩大缓刑的适用范围,对轻微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尽可能适用缓刑,简化缓刑案件审批程序。积极探索缓刑社区矫正和异地监管执行的做法,研究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可行性。
7. 推进规范化办案。研究推广深圳中院及罗湖等法院开展规范化办案的工作经验,有条件的中院可结合本地审判执行工作实际,通过及时出台类型案件指导意见,编选典型案例、总结审判经验等方式,规范各项程序环节和实体处理,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审判效率,提高裁判公信力和权威性。
8. 开展金融公司担保保全工作试点。推广佛山中院允许金融担保公司为当事人提供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做法,准许担保公司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解决当事人因难以提供合格担保而无法进行财产保全问题,促进解决执行难问题。
9. 加强审判管理办公室建设。推广广州、深圳、河源等中院设立审判管理办公室对审判业务进行统一管理的经验,根据基层法院的实际探索,设立审判管理办公室,将审判流程、审判绩效、质效评估、案件评查等工作移交审判管理办公室,提高审判管理水平。
二、改革和完善执行工作体制和机制
10. 设立执行指挥中心。进一步完善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工作机制,切实发挥指挥、组织、协调职能。各中院、珠三角地区的基层法院要设立执行指挥中心;其他地区案件较多且条件成熟的基层法院可以设立执行指挥中心。到2010年底,全面建成“三级建制、覆盖全省”的执行指挥网络。
11. 实现执行立、审、执彻底分立。认真落实立、审、执分立原则,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执行异议、复议、监督、督促、协调等案件,一律由立案庭审查立案;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等涉及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实体问题的案件,一律由相关审判庭审理。
12. 全面推广主动执行。认真总结从化等地法院主动执行工作试点经验,2010年起,在全省各级法院全面铺开,将主动执行贯彻到执行工作全过程,切实提高执行标的到位率。
13. 深化执行联动机制。继续争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对执行工作支持,加大与公安、检察、税务、房管、银行等部门协作,进一步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强化执行力度,提高执行实效。
14. 规范司法救助基金管理。建立执行救助金、刑事被害人救助金和信访资金的使用规范,不断加大对困难群众的司法救助力度,把各项救助资金用足、用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