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供货企业供应的产品必须是当年甘肃省《农业机械补贴补贴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同时,必须有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和安装、使用、维修、保养的详细说明文件。
第十四条 供货企业按照产品售后“三包”服务和供货合同规定及时提供相关服务,履行相关义务,不得推诿、延误,并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 供货企业按照购机补贴协议要求,负责将机具按时运送到指定地点,并承担一切相关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送货。同时,根据《甘肃省财政补贴机具供货验收制度》,配合当地农机部门对所供机具进行验收,及时答复和解决出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享受政策补贴的购机者持购机补贴协议,交纳扣除补贴资金的机具差价款提货,并在购机者验收产品无异议后出具符合要求的购机商业发票。
第十七条 年度供货起讫时限严格按照供货合同条款执行,逾期无效。供货结束后,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将有关单据报省农机局,结算补贴资金。
第五章 供货企业考核与处罚
第十八条 按照《甘肃省财政补贴机具供货验收制度》和《甘肃省财政补贴产品质量事故和集中投诉应急预案》,省农机局负责组织或委托供货企业所在市州农机主管部门对供货企业组织货源、售后“三包”服务、执行程序、农民购机满意程度等进行调查,做出综合评价,作为年度供货企业考评依据。
第十九条 省农机局负责对供货企业的年度考评工作。
第二十条 当年供货企业有违规行为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视情节程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终止当年合同供货”、“永久取消农机补贴产品供货资格”等处理。供货企业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营和保证金损失;涉及司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未能很好履行“三包”规定,不能及时为购机户提供服务引起农民不满的,给予通报批评;
(2)违反合同规定,未经审批擅自调整补贴目录之内机型的,给予终止当年合同供货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