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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供货企业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八)有遍布补贴专项实施地区的营销和售后服务网络,或有能力组建符合专项供货要求的营销和售后服务网络,能够依靠网络优势开展售后服务。有售后服务设备和服务手段,如服务车、零配件供应、紧急服务预案,能及时有效按售后服务条款和承诺,提供技术咨询和“三包”服务。
  (九)能够按时向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报送相关报表及总结材料。

  第五条 虚报资格条件、伪造证件或代理权的,取消企业参选资格。

  第六条 从事农机购置补贴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参与国家补贴农机具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供货企业确定程序

  第七条 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一经确定,省农业机械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农机局)即发布公告,向省内外农机经销企业公布年度农机购置补贴专项供货企业申报要求。

  第八条 供货企业接受生产企业委托后,按本办法附件内容填写申请表,向省农机局提出申请,申报企业需缴纳一定数额专家评审费,并提供申请表注明的证明资料。

  第九条 省农机局在接到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重点评审申报企业的资质、业绩、“三包”服务人员资格、服务设备、手段、服务预案措施、服务网络构成、代理授权真伪、申报材料是否按公告要求全面、完整、真实等。

  第十条 评审结果上网公示,公示期为一周,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告,同时与省农机局签订供货合同。供货企业应缴纳一定的风险保证金。其中,大中型拖拉机供货企业缴纳保证金30000元,其余供货企业缴纳保证金10000元。

  第十一条 公示中对供货企业有异议的,省农机局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和调整;对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供货企业资格。

第四章 供货要求

  第十二条 供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省农机局审批的产品、型号和范围组织供货,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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