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供货企业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农牧机〔2008〕74号)
各有关企业:
现将《甘肃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供货企业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农牧厅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
甘肃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供货
企业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国家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切实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中的产品供应,规范供货管理,确保补贴机具质优价廉,维护和保障广大购机农民及农机服务组织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货企业的确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及区域合理的原则,采取竞争筛选的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及省财政厅专项补贴机具供货企业的筛选及管理。供货企业是指《甘肃省农业机械补贴产品目录》内的机具生产企业及其指定供货企业。
第二章 供货企业资格条件
第四条 农机购置补贴专项供货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营大中型农业机械的供货企业,登记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经营其它农业机械的供货企业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二)经营大中型农机具的,必须是连续从事农业机械经营3年以上,企业经营业绩较好,社会信誉高(如文明经营单位、银行评选的AA+以上企业、消协评定的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等)。
(二)具备专项补贴资金垫支能力;货源渠道畅通、稳定,供货及时高效。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并能够满足供货储备需要,管理规范。
(四)有批量经营国内名牌农机产品的经验。
(五)有售后“三包”服务人员3~5名以上,且经过代理企业或常规“三包”服务培训,取得资格证,或有较强技术能力和丰富维修经验;两年之内无群体性投诉事件,无未结案的售后服务纠纷或诉讼。
(六)没有债务纠纷,无拖欠职工工资行为。
(七)手扶拖拉机和20马力(含20马力)以上拖拉机等大型农业机械,原则上生产企业委托的供货企业不能多于6家,并且区域分布合理。其它类农业机械可根据实际需求按区域进行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