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服从安排,能按照派出机构要求完成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任务。
质量督导员证(卡)有效期三年。期满后,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核发。
第四十一条 质量督导员的工作职责:
省农机主管部门的质量督导员对农业-113站的工作进行督导,市、县农机主管部门的质量督导员对所辖区域的工作站的工作进行督导,督导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贯彻执行职业技能鉴定法规和政策的情况实施督导;
(二)对运行条件、鉴定范围、考务管理、考评人员资格、被鉴定人员资格审查和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等情况进行督导;
(三)受委托,对群众举报的职业技能鉴定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向委托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提出建议。
第四十二条 农业-113站和工作站实施鉴定时,应有上级或当地农机主管部门委派的质量督导员负责现场督考。质量督导员在现场督考过程中,应对考务管理程序、考评人员资格、申请鉴定人员资格等进行审查;对考评人员的违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理建议;遇有严重影响鉴定质量的问题,应提请派出机构进行处理,或经派出机构授权直接进行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质量督导员在现场督考后,应填写《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考报告》(见附件15),报质量督导员派出机构备案。
第四十三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组织质量督导员不定期对农业-113站或工作站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并开展实地调查。
第四十四条 质量督导员执行督导任务时,应佩戴胸卡,认真履行督导职责,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具有考评员资格的质量督导员,在执行督导任务时,不能兼任同场次考评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农业-113站和工作站要支持、配合质量督导员开展工作,向督导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有关资料。在质量督导工作中,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督导员可提请派出机构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一)拒绝向质量督导员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
(二)阻挠有关人员向质量督导员反映情况的;
(三)对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采纳、不予改进的;
(四)弄虚作假、干扰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
(五)打击、报复质量督导员的;
(六)其他影响质量督导工作的行为。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 建立全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奖励制度。每年度对业绩突出的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及培训机构、考评人员、质量督导员和管理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分别由省农机局颁发奖状、荣誉证书,并优先推荐参加农业部有关部门组织的表彰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