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鉴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工作站应于每次鉴定前对鉴定工作进行策划,制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本次鉴定的职业名称、等级;预计鉴定的人数;考生来源;鉴定时间、地点;考场的准备;考务人员和考评人员的拟使用计划安排;报名及资格审查等。工作方案应报农业-113站同意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工作站应在实施鉴定前30日发布《鉴定公告》(见附件7),内容包括:
(一)鉴定职业(工种)的名称、等级;
(二)鉴定对象的申报条件;
(三)报名地点、时限,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鉴定方法和参考教材;
(五)鉴定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四条 工作站自《鉴定公告》发布之日起组织报名。申请人到指定地点向工作站提出申请,填写《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审批表》(见附件8),并附上身份证、学业证明、现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本人证件照片3张(小2寸,用于申报审批表、准考证、证书)。
工作站根据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步审查,将符合条件者的基本信息录入“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并将《上报报名数据》、《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审批表》、《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花名册》(见附件9)报送农业-113站复审,同时向农业-113站提出鉴定申请。农业-113站于收到鉴定申请后3日内作出批复。同意鉴定申请后,工作站按要求印制《准考证》(见附件10),准考证应贴本人小2寸证件照片并加盖工作站印章。
第二十五条 每次实施考核鉴定前,由农业-113站根据所鉴定的职业(工种)和鉴定对象数量组建考评小组。考评小组成员由获得考评员资格的人员担任,在农业-113站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考评小组至少由3人组成,设组长1名。组长由农业-113站从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和从事三次以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经验的考评人员中指定。组长全面负责考评小组的工作,并具有最终裁决有争议技术问题的权力。
(二)同一考评小组从事同一职业(工种)考评工作不得连续超过三次。
(三)考评小组应接受农业-113站及质量督导员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 农业-113站应于鉴定实施前一周,通过《试卷需求报告》向部农机指导站申请提取试卷,并按国家有关印刷、复制秘密载体的规定由专人印制或监印。
农业-113站要由专人接收和保管试卷,试卷运行的各个环节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一旦发生失密,须立即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工作站应依据考生数量和鉴定任务要求,按时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场地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主要包括考场设置、考务人员安排、鉴定所需物品和后勤服务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