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站或培训鉴定基地应按其需要建立健全考务管理、培训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以及与有关规定配套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工作站应使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进行鉴定数据上报、信息统计及日常管理;
(三)工作站应配备专兼职的财务管理人员,并严格执行有关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主要用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试题试卷、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鉴定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方面;
(四)工作站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的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影响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五)工作站开展鉴定所用试题必须通过农业-113站从国家或行业题库中提取,并按有关要求做好试卷的申请、运送、保管和使用。未建立试题库的职业,试题由农业部农机指导站组织专家编制,经审核确认后通过农业-113站调用;
(六)工作站应从获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中向农业-113站推荐考评人员,推荐时实行考评人员回避制度;
(七)培训鉴定基地应按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培训要求进行培训;
(八)工作站或培训鉴定基地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当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报送省农机主管部门和农业-113站;
(九)工作站或培训鉴定基地应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六条 工作站或培训鉴定基地应接受农业-113站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工作站或培训鉴定基地实行定期评估制度。评估工作由省农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评估内容应包括:工作站的能力建设、考务管理、考评人员管理、质量管理及违规事件处理等方面以及培训鉴定基地的能力建设、教学人员管理等方面,评估方式采取自评和抽查相结合的形式。评估结果作为工作站或培训鉴定基地机构是否保持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考评人员
第十七条 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的职业、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价的人员。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两个等级。考评员可以承担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可以承担各等级的考核、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考评人员实行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制度。考评人员资格的获取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填写《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审批登记表》(见附件3),经省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参加农业部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组织的统一培训并考试合格,经农业部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资格认证,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发国家统一的考评员资格证(卡)。考评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