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具有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培训鉴定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所培训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相适应的,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培训场地(包括理论培训场地和操作技能培训场地)、检测仪器、操作装备等设备设施;
(二)具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基本的教学设施,学员档案管理设施齐全,配备计算机、打印机等,以满足教学管理的需要;
(三)具有熟悉农机培训业务和组织实施能力的专职组织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2 - 5人;
(四)具有符合规定要求的专(兼)职教员3人以上;
(五)具有组织实施农机职业技能培训的经验;
(六)具有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工作站和培训鉴定基地的单位经自查符合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以文件形式向农业-113站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甘肃省农机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站□培训鉴定基地)审批登记表》(见附件1)。
(二)筹建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农业-113站自接收材料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告知申请单位。
(一)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问题,经申请方改正后,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
(三)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受理六个月内,由农业-113站组织进行审查。
(一)现场审查实行组长负责制。审查组由有资质的人员和技术专家组成,成员2-3人,审查时间1-2天;
(二)审查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现场审查结论为:通过、基本通过和不通过。其中基本通过者需在二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完成后将结果及时报审查组长确认。
(四)根据现场审查结论和整改结果,符合第十一条规定要求的,报经省农机主管部门审批后颁发全省统一的农机职业技能工作站或培训鉴定基地标牌,并报部农机指导站备案。
农机职业技能工作站或培训鉴定基地标牌的有效期为五年,期满或申请增加工作范围的单位,须提前六个月提出复审或扩展工作范围申请,按以上程序进行审查。
审查一般结合农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或培训现场进行。
第十五条 工作站或培训鉴定基地实行站长或主任负责制。站长或主任原则上由承建单位主管领导担任,由农业-113站聘任,报省农机主管部门备案。站长或主任人选由承建单位提出推荐申请,并填报《甘肃省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站站长□培训鉴定基地主任)审批登记表》(见附件2),经承建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农业-113站审定后,颁发站长或主任聘书。当出现人事调整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站长或主任时,按上述程序办理站长或主任转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