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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省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制定全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范;
  (二)负责全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工作站和培训鉴定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三)负责全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与质量督导员的管理;
  (四)组织、指导全省开展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并对鉴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州)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站、培训基地的建设与管理,以及组织指导本地区开展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并对鉴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县(市、区)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对本县(市、区)工作站和培训鉴定基地实施管理。

第三章 鉴定执行机构

  第十条 农业-113站是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我省农机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执行机构,在省农机主管部门领导下和农业部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指导下,负责全省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执行国家和省农机主管部门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政策、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三)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交鉴定情况统计数据和工作报告等材料;
  (四)负责全省工作站和培训鉴定基地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工作站和培训鉴定基地是经省农机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农业-113站的分支机构,在农业-113站的组织管理下,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工作站和培训鉴定基地的设立应兼顾各地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度、工作基础、工作方便性等因素合理布局。原则上每县(区、市)应设立一个工作站和一个培训鉴定基地,为充分利用资源,鼓励工作站和培训鉴定基地合署办公。

  工作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相适应的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考核场地(包括理论知识考场和操作技能考核场所)、检测仪器、操作装备等设备设施;
  (二)具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基本的鉴定技术装备,证书与档案管理设施齐全,配备计算机、打印机等,以满足应用OSAM考务管理系统的需要;
  (三)具有熟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业务和组织实施能力的专职组织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2 - 5人;
  (四)具有符合规定要求的专(兼)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3人以上;
  (五)配合农业--113站已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考评2期或10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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