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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做好我省农机产品进入《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做好我省农机产品进入《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工作的通知
(甘农机科发〔2008〕38号)


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编制工作已开始,为做好我省产品申报与推荐工作,现将有关要求及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一) 企业申报。2008年9月30日之前,生产企业自愿向我局进行申报。
  (二) 省级审核。2008年10月20日之前,我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审议产品推广应用和投诉情况后,对企业申报的产品逐个提出是否推荐的建议。同意推荐的,将企业申报材料连同我局的意见上报农业部。

  二、基本要求
  (一) 生产企业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申报的产品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组装的产品。
  (二) 申报的产品原则上应有注册商标,申报拖拉机、谷物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企业原则上应是规模以上(产品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企业。
  (三) 申报的产品应获得省级以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鉴定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应在2009年3月31日之后。其中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三种产品在2008年6月1日以后获得的鉴定证书应是部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其余产品如在2008年6月1日以后获得鉴定证书的应按照农业部发布的推广鉴定大纲鉴定(无部级推广鉴定大纲的除外)。
  (四) 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应获得相应证书。

  三、申报范围
  (一)动力机械类
  包括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履带拖拉机、半履带拖拉机、农用柴油机、农用汽油机、柴油发电机组等。不含额定功率小于13.2 kW(18马力)和皮带传动的轮式拖拉机,额定功率大于11.0 kW (15马力)的手扶拖拉机,缸径大于115mm和功率大于16.2 kW(22马力)的单缸柴油机。

  (二)耕整地机械类
  包括犁类、耙类、旋耕机、微耕机、耕整机、起垄机、镇压器、平地机、合墒器、浅松机、深松机、灭茬机、开沟机等。不含耕幅小于90cm和非中央传动的旋耕机,配套动力下限小于29.4 kW(40马力)的普通铧式犁。

  (三)种植施肥机械类
  包括谷物播种机、棉花播种机、蔬菜播种机、水稻直播机、玉米点播机、牧草播种机、免耕播种机、铺膜播种机、施肥播种机、马铃薯播种机、秧盘播种机、破胸催芽机、水稻育秧机、蔬菜育秧机、蔬菜移栽机、油菜栽植机、插秧机、抛秧机、摆秧机、草皮栽补机、树木移栽机、追肥机、中耕追肥机、地膜覆盖机、残膜回收机等。不含单一功能且工作幅宽1米以下的谷物条播机。

  (四)田间管理机械类
  包括中耕机、培土机、除草机、机动喷雾喷粉机、喷杆喷雾机、踏板喷雾器、担架式喷雾机、烟雾机、弥雾机、作物修剪机、果树修剪机、茶树修剪机等。不含背负式手动喷雾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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