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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66号)


  《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术语定义)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市行政机关或组织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三统一)
  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行统一审查、统一登记和编号、统一公布。
  第五条 (制定主体)
  本市下列行政机关或组织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二)市、区(市)县政府工作部门;
  (三)镇(乡)人民政府及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将拟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依据、主要内容和制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向区(市)县人民政府报告,经同意后,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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