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占用退耕还林工程林地变更作业设计报批工作的通知
(甘林还函字[2008]15号)
各市(州)林业(农林)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退耕还林林地的征占用管理,切实做好征占用退耕还林地块进行非林建设后的异地恢复、稳定退耕农户连续补偿等工作,省林业厅于2006年下发了《关于加强征占用退耕还林工程林地管理的通知》(甘林还函字[2006]70号)和《关于征用退耕还林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甘林资函字[2006]188号),对征占用退耕还林林地的有关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征占用退耕还林工程林地作业设计变更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征占用退耕还林林地或因自然灾害等其他因素造成退耕还林林地损失的,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必须组织进行易地恢复,确保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总面积不变。
二、退耕还林林地进行易地恢复,必须按照退耕还林工程管理的有关要求变更作业设计。特别是变更的作业设计要符合《甘肃省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不能改变原设计林种。
三、变更作业设计要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编制完成并形成专题报告后,报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市(州)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不少于5%的面积比例抽取原地块和拟变更地块进行实地核查,形成变更审核意见后,由市、县派专业技术人员带原设计、拟变更设计及相关文件到省厅报批。未经审核批复,不得实施易地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