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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林业局关于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灾后恢复重建及成果巩固工作的通知

  五、制定和争取有关优惠政策,为退耕还林灾后恢复重建和成果巩固创造宽松环境。一是各地林业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退耕还林的灾情,说明恢复重建退耕还林工程的重要性,争取退耕还林工程灾后恢复重建优先纳入地方政府和整个林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落实恢复重建资金,切实减轻基层和退耕农户的负担。二是要及时兑现各项补助政策。要按照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下达2007年退耕还林现金补助的通知》(甘财农[2007]244号)、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07年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的通知》(甘财建[2007]189号)和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下达完善退耕还林政策2004-2007年补助资金的通知》(甘财农[2008]64号)精神,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落实到退耕农户。同时,各市(州)、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巩固成果专项规划编制实施的契机,在全面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做好成果巩固方面大量而细致的前期工作,争取长期稳定的工作经费,切实落实好工程补植补造、森林科学经营以及相关后续发展资金,建立长效机制,千方百计巩固退耕还林工程已有直接成果。
  六、严禁因灾复耕或新的毁林开垦。切实加强对退耕还林工程灾后重建工作的检查监督,坚决禁止借林地林木清理而复耕或出现新的毁林开垦,确保退耕还林面积不减少。一旦发现复耕现象,要坚决加以制止。对不听劝告的,要停止发放退耕还林各项补助,按照《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进行处罚。据2007年退耕还林工程省市联合核查验收结果,一些地区退耕地复耕和毁林开垦问题有抬头之势,各地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要抓紧对有关问题作进一步核实,对查证属实的要坚决整改,对相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对问题严重、整改不到位的工程县将停止安排工程年度荒山造林和封山育林任务,暂缓拨付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对于其他林业项目资金也要进行调控。年内省厅将对这一问题组织专项检查。
  七、全面完成2008年退耕还林工程荒山荒地造林和封山育林任务。2008年起退耕还林工程荒山荒地人工造林、封山育林的国家标准已经提高,2008年工程建设的年度任务、投资均已下达到各工程县,各市(州)、各县(市、区)要切实按照省发改委《关于转下达2008年第五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甘发改投资[2008]206号)和省退耕办《关于做好2008年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审核工作的通知》(甘林还办字[2008]26号)精神,尽快组织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报省厅审核,并搞好作业设计的编制和审批,将建设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退耕还林工程荒山荒地造林和封山育林任务安排要以巩固和发展已有成果为核心,重点安排在已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周边区域,形成规模效益,并向宜林荒山荒地较多和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严重的地区倾斜。要抓紧做好预整地、苗木调配等前期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年度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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